穗港汇政 | 最高100万!「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详细解读→
日期:2024-02-29 15:24:44 浏览:

为加强粤港两地的科技发展,香港特区政府及广东省政府在2004年合作推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作为 一项主要的合作措施,鼓励粤港两地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合作。深圳巿政府在2005年加入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合作推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广东/深圳与香港的应用研发项目,旨在推动粤港两地的科技交流与发展,以鼓励两地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强合作为目标,提升大珠三角地区产业的科技水平。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创科署)发言人指出,截至去年八月底,该计划共已批出379个项目,涉及资助金额超过10亿元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计划特点: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支持具备粤港或深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包括三个项目类别


  • 甲类:由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基金)资助,供香港机构申请。

  • 乙类:由内地相关部门资助,供内地机构申请。

  • 丙类:由粤港或深港两地政府联合资助,有关申请须由香港和内地的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香港创科署和内地相关部门申请。

     单方面提交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业界赞助:项目总成本最少10%(平台项目);

               项目总成本最少50%(合作项目);


知识产权拥有权:主要申请机构(平台项目);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项目)

申请资格及要求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或指定香港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于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持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内地伙伴机构资格
  • 就丙类项目而言,内地的伙伴机构基本上应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有关的详细资格和附加要求,请参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出的指南。


  • 就丙类项目而言,内地的伙伴机构基本上应为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或医疗衞生单位。有关的详细资格和附加要求,请参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出的指南。


项目区分
  • 平台项目是以产业为本,并具商品化潜力的应用研发项目。有关项目必须由研发中心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进行。所有平台项目均须获最少一间公司提供项目总成本最少 10% 的业界赞助。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于主要申请机构;

  • 合作项目是研发中心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与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如欲拥有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须在项目期内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 50% 的业界赞助。

评审细则


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甄选。如有需要,个别申请或须接受外部评审。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会把评选结果及外部评审员的意见(如有),提交创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既定的评审架构来评审。


就丙类项目而言,创新科技署及广东/深圳当局会按双方各自的准则评审申请,只有双方均支持的项目才会获得资助。

申请时间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每年申请具体看公布时间。


港创科署由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接受2023/24年度的申请,该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最长项目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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